根据最新政策和技术标准,危废暂存库的管理制度在以下方面进行了系统性更新,旨在强化风险防控、提升管理效能并推动行业绿色转型:
贮存设施类型细化新修订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将贮存设施分为
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贮存罐区四大类,并针对不同类型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例如:
- 贮存库需分区隔离,设置液体泄漏堵截设施和气体收集净化系统;
- 贮存场重点防范雨水径流和扬散风险,确保废物不增量;
- 贮存池需强化整体防渗(渗透系数≤10⁻¹⁰ cm/s)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
- 贮存罐区需设置围堰(容积≥最大单罐泄漏量)和防腐防渗措施。
新增贮存点管理允许小微企业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采用
贮存点形式临时存放少量危废(年产量≤10 吨),简化建设要求(如可采用移动箱式贮存),但需满足包装密封性、分类标识和定期转运等基本条件。
防渗技术标准化地面与裙脚需采用
抗渗混凝土 + HDPE 膜(≥2mm)复合结构,基础防渗层厚度≥1m 黏土或等效材料,渗透系数≤10⁻¹⁰ cm/s。危险废物填埋场需建设双层防渗系统,并设置渗漏监测层。
废气废水严格管控
- 易挥发危废(如废溶剂)暂存库需安装活性炭吸附 + 催化燃烧等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高度≥15 米并符合 GB 16297 标准;
- 废水需分类收集至防渗收集池,经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网。
全程数字化监管
- 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必须配备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物联网监控系统,实现危废出入库自动称重、标签打印和数据实时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数据保存期限≥3 个月;
- 山东省、浙江省等推行全省统一的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体系,企业需通过系统在线申报危废管理计划、转移联单等,接受远程执法检查。
智能设备普及
- 鼓励采用智能危废间,集成传感器(温湿度、VOCs 浓度)、视频监控和 AI 识别技术,自动预警泄漏、火灾等风险;
- 共享危废间模式通过云平台整合小微企业危废资源,降低设施建设成本,提升周转效率。
应急预案全流程覆盖
- 需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涵盖泄漏、火灾、中毒等场景,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处置流程和物资清单,并每半年至少开展 1 次应急演练(含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
- 应急预案需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定期更新(每 3 年至少修订 1 次)。
应急物资标准化配置
- 必须配备防化服(≥2 套)、正压式呼吸器、吸附棉(≥50kg)、灭火器(ABC 类≥4 具)、应急洗眼器等物资,并设置应急物资专用柜,实行清单化管理;
- 遇暴雨、地震等极端天气预警时,需提前转移高风险危废至安全场所。
贮存期限刚性约束
- 危废暂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超期需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延期申请(附危废处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延长,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 小规模产废单位(年产量<10 吨)需缩短周转周期,每季度至少转移 1 次。
台账与申报精细化
- 电子台账需记录危废产生、贮存、转移的全生命周期信息,包括废物代码、数量、危险特性、处置单位等,保存期限≥5 年;
- 每年 1 月 31 日前需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上年度危废管理计划,并同步更新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
省级差异化管理
- 山东省要求危废暂存库选址必须符合 “三线一单” 分区管控要求,新建设施需开展环境风险后评估;
- 浙江省实施危险废物 “趋零填埋” 行动,到 2025 年填埋处置量占比降至 5% 以下,优先推进焚烧、资源化利用等减量化措施。
区域共享与联防联控京津冀、长三角等区域建立危废集中处置设施共建共享机制,通过跨区域转运优化产能配置,同时联合开展执法检查,打击非法转移行为。
法律责任明确化
- 未按标准建设防渗设施、未安装信息化设备等行为,最高可处20 万元罚款;
- 非法倾倒危废、篡改监测数据等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联合惩戒违规企业将被纳入生态环境信用评价 “黑名单”,在政府采购、银行贷款等方面受限,同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信息。
新兴技术应用
- 等离子体焚烧、超临界水氧化等高效处理技术逐步应用,提升危废处置效率和环保水平;
- 废活性炭再生、废盐资源化等技术被纳入鼓励目录,推动源头减量。
绿色设施认证鼓励危废暂存库申报
绿色仓储认证,通过节能改造(如光伏供电)、减排措施(如生物除臭)等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企业需对照新标准开展全面风险评估,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完成提标改造(如防渗层修复、监控系统升级)。建议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合规性审计,确保管理制度与最新政策同步更新,避免因法规滞后导致的环境风险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