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暂存间存储分类的法规体系以国家法律为核心,结合行业标准和地方规范,形成了覆盖分类原则、设施建设、标识管理等全流程的管控要求。以下是主要法规依据及核心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修订)
- 核心条款:第八十一条明确要求危险废物必须按特性分类收集、贮存,禁止混合不相容废物;第七十九条规定暂存设施需符合环保标准,不得超期贮存(一般不超过 1 年)。
- 管理要求:产废单位需制定管理计划并备案,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申报种类、数量及流向;转移时需执行电子联单制度。
《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21〕47 号)
- 提出修订危险废物贮存标准,推动信息化监管,要求 2025 年底前实现重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监管全覆盖。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2023 年 7 月 1 日实施)
- 核心修订内容:
- 细化贮存设施分类:将贮存设施分为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贮存罐区四类,明确不同类型的建设要求(如贮存库需分区隔离,贮存池需强化防渗)。
- 新增 “贮存点” 管理:允许产废量少或临时中转的单位设置贮存点,但需满足防雨、防渗、防泄漏等基本要求。
- 强化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对废水、废气进行收集处理,设置事故应急池,定期开展环境监测。
- 豁免条款:医疗废物因已有专项标准(GB 39707-2020),不再纳入本标准管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
- 分类依据:根据危险特性(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和行业来源进行分类,明确 467 类危险废物的代码和豁免情形(如 HW08 废矿物油在运输环节满足条件可豁免)。
- 鉴别要求: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需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 系列)进行鉴定。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
- 操作细则:
- 收集时需使用专用容器(如防腐蚀的聚乙烯桶),不同形态废物(固态、液态、半固态)需分类存放。
- 运输车辆需悬挂危险货物标志,配备应急器材;液态废物运输需设置收集槽和缓冲罐。
- 特殊要求: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需遵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
- 标识管理:要求在暂存间、容器、包装物上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标签,内容包括废物名称、类别、数量、产生单位等,并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标识。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2025 年版)》
- 考核标准:将分类贮存、标识设置、台账记录等纳入规范化管理评分,明确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达标要求(如分类错误扣 5 分,标识缺失扣 3 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 细化要求:
- 禁止在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建设暂存设施;暂存间需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配备防渗托盘和导流沟。
- 转移危险废物需提前向环保部门报批,跨市转移需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
《山东省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管理办法》
- 设施标准:
- 固态危废需存放于带盖托盘,液态危废需使用密闭储罐并设置围堰;不同类别废物需用墙体或护栏分隔,间距不小于 0.5 米。
- 暂存场所需安装视频监控,记录废物出入库情况,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
- 规定暂存间需设置黄色警示标志,标明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及废物类别、数量等信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对易燃、易爆危险废物(如废有机溶剂)的暂存提出额外要求,需配备防爆电器、消防器材,并与火源保持安全距离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 动态跟踪法规更新:如 GB 18597-2023 实施后,原 GB 18597-2001 及修改单同时废止,需及时调整设施建设和管理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建立分类清单: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地方管理细则,梳理本单位危废类别,制定《危险废物分类贮存清单》,明确每种废物的存储容器、区域及应急措施。
- 强化人员培训:定期组织法规标准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熟悉分类规则和应急处置流程,避免因操作失误引发法律风险。
- 定期自查自纠:依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开展季度检查,重点排查分类错误、标识缺失、防渗失效等问题,及时整改并留存记录。
通过以上法规体系的综合应用,可确保危废暂存间的存储分类合法合规,有效防控环境风险。建议结合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最新指南(如《山东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