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临时存储规范要求书(2026 年版)
一、总则
1.1 编制依据
本要求书依据以下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标准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
-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产生、收集危险废物的单位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开展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含生产线附近中转贮存点、厂区内专用暂存场所)活动的污染控制与环境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临时性贮存,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开展,并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基本防控要求。
二、术语定义
2.1 临时贮存
将危险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场所中的活动,包含生产线旁中转贮存和厂区内集中暂存两类场景。
2.2 贮存点
纳入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在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内设置的专门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或产生单位设置于生产线附近、用于暂时贮存中转危险废物的场所。
2.3 相容
危险废物与其他废物、材料接触时,不会产生有害物质,不发生可能影响贮存安全的化学反应和物理变化。
三、总体要求
-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建造符合标准的临时贮存设施或设置贮存点,不得露天堆放危险废物。
- 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形态、理化性质和环境风险,确定贮存设施类型与规模,实行分类贮存。
-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得混合贮存,避免接触发生反应产生次生污染。
- 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应先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无法稳定化的,按易燃易爆危险品专项贮存要求执行。
- 临时贮存除满足环保要求外,还应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临时贮存设施建设规范
4.1 贮存点基本要求
- 具有固定区域边界,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与非贮存区域分隔。
- 具备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扬散功能。
- 危险废物必须置于容器或包装物中,严禁直接散堆于地面。
- 实时贮存量不得超过 3 吨,应及时清运转移。
4.2 防渗与防腐要求
- 地面、墙面裙脚(高度不低于 1.0 米)、围堰等接触危险废物的部位,应采用坚固防渗、耐腐蚀材料建造,表面无裂缝。
- 危险废物直接接触地面的场景,需设置基础防渗层:
- 黏土层厚度≥1m,渗透系数≤10⁻⁷ cm/s;
- 或高密度聚乙烯膜厚度≥2mm,渗透系数≤10⁻¹⁰ cm/s;
- 或采用防渗性能等效的其他材料。
- 防渗材料应与贮存的废物性质相容,覆盖所有可能接触废物及渗滤液的构筑物表面。
4.3 泄漏拦截与收集
- 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危险废物的区域,应设置围堰或泄漏堵截设施,最小容积不低于对应区域最大单容器容积或总贮存量的 1/10(二者取较大值)。
- 可能产生渗滤液的贮存区域,应配套渗滤液收集设施,收集容积满足最不利工况下的收集需求。
- 收集的渗滤液、泄漏液及清洗废水应分类收集、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4.4 废气防控
贮存易产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酸雾、有毒有害气体或刺激性气味的危险废物,应设置气体收集与净化装置,排气筒高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要求。
五、容器与包装物要求
- 容器和包装物的材质、内衬应与盛装的危险废物相容,不发生反应。
- 应满足防渗、防漏、防腐和结构强度要求,无破损、变形、老化现象。
- 盛装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时,容器内应预留适当空间,防止温度变化导致膨胀渗漏。
- 硬质容器堆叠码放时无明显变形;柔性包装物封口严密,无破损泄漏。
- 容器和包装物外表面应保持清洁,避免沾染危险废物。
六、贮存过程管理要求
6.1 入库核验
危险废物存入临时贮存场所前,应核验废物类别、特性与标识信息的一致性;类别不明、特性不清的废物不得入库。
6.2 分类存放
- 按危险废物的类别、形态、理化性质分区存放,设置清晰的分区界线。
-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隔存放,严禁混存。
- 固态、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应分别采用适配的贮存方式。
6.3 日常巡查
- 专人负责日常管理,每日开展现场巡查,每周进行全面检查。
- 重点检查容器完好性、标识完整性、防渗防漏设施有效性、温湿度及通风状况。
- 发现破损、泄漏等问题立即整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并启动应急措施。
- 检查记录应完整存档。
6.4 贮存期限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 1 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报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 产生单位临时贮存应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转移处置,鼓励缩短贮存周期,降低环境风险。
七、识别标志设置要求
- 临时贮存设施入口处应设置永久性危险废物警示标志,标注 “危险废物” 字样及警示图形。
- 贮存区域内应按废物类别设置分区标识。
- 每个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上必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标明废物名称、类别、代码、数量、产生日期、危险特性及应急措施等信息。
- 标志设置的样式、规格、内容应符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要求。
八、管理台账与信息化要求
8.1 台账内容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以下信息:
- 入库:批次、时间、废物名称、类别、代码、数量、容器信息、经办人、来源批次;
- 出库:批次、时间、废物名称、类别、代码、数量、去向、接收单位、经办人;
- 日常巡查、设施维护、监测数据等管理记录。
8.2 保存要求
- 台账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 纸质与电子台账并行,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填埋处置台账永久保存。
8.3 信息化管理
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台账等技术手段实现信息化管理;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 3 个月。
九、污染物排放与环境监测
- 废水:贮存区域产生的清洗废水、渗滤液、事故废水等应收集处理,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 废气:有组织废气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无组织排放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
- 恶臭:恶臭气体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 噪声: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 监测要求:将贮存设施纳入单位自行监测计划,按规范开展废水、废气、地下水及土壤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依法公开。
十、环境应急管理
- 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泄漏、火灾、扩散等事故场景的处置流程。
- 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留存培训及演练记录。
- 配备充足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包括吸附材料、堵漏工具、防护用品、应急照明、收集容器等。
- 接到自然灾害或恶劣天气预警后,立即启动防控措施,必要时将危险废物转移至具备防护条件的场所。
- 发生泄漏、溢出等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截流、收集、覆盖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并按规定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十一、实施与监督
- 本规范由单位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接受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现有临时贮存设施应严格执行 GB 18597—2023 标准要求,定期开展合规性自查。
- 新建、改建、扩建临时贮存设施,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建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